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第7480号

张燕与阳涛、谢海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748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燕,阳涛,谢海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第7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郭明,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凤珠,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海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南豪酒店对面)。

负责人:丘伟龙。

上诉人张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燕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燕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燕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上诉人张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玉宝

代理

审判员  罗 毅

代理

审判员  王汇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心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