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第7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郭明,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凤珠,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海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南豪酒店对面)。
负责人:丘伟龙。
上诉人张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燕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燕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燕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为142.5元,由上诉人张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玉宝
代理
审判员 罗 毅
代理
审判员 王汇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心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