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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438号之一

蒋招镀与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招镀,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招镀,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郑英明、涂萍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钟宅工业区5号。法定代表:人林东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招镀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厦门市兴泉盛工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蒋招镀的债权为40654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