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7463号申请执行人楼森林。被执行人吴一刚。被执行人张飞平。被执行人金斌彬。被执行人施大海。
原告楼森林与被告吴一刚、张飞平、金斌彬、施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巍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楼森林于2015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一刚、张飞平、金斌彬、施大海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楼森林未实现债权30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吴一刚、张飞平、金斌彬、施大海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对金斌彬名下房产暂缓执行,并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746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韬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蒋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