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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2819号

马顺付与周念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马顺付,周念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民终2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顺付,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念宪,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XX。

上诉人马顺付因与被上诉人周念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马顺付与周念宪同村,系住在一个胡同的邻居。马顺付认为周念宪2015年9月建房施工将其房屋基础墙壁损毁,对房屋造成结构性破坏,遂将周念宪诉至法院。庭审中,马顺付提供照片四张,显示其厕所上方石棉瓦、房屋西南墙角、散水均被损坏,马顺付并提供证人时某、周某出庭作证。原审法院认为:马顺付主张其房屋墙角受到损坏、对房屋造成结构性破坏系因周念宪盖房造成的,周念宪予以否认,认为该马顺付家原本就是这样,不是周念宪造成的。马顺付提供照片四张、二证人证言证实自己的主张。分析马顺付提供的证据,照片四张仅仅反映出马顺付房屋受到损坏的情况,证人时某陈述其家的枕木原来一直在马顺付家西山墙西南角放着,但周念宪盖房上板当天,证人从某后发现马顺付把证人家的枕木挪到别处了,证人周某陈述,周念宪家盖房上板前,马顺付家的房屋西南墙未损坏,周念宪上板后发现该墙角损坏了。且上板车辆从胡同经过,证人从车边斜着身才能过去。马顺付提供的证据均未能直接显示马顺付家房屋西山墙西南角墙以及散水的损坏是周念宪造成的,仅凭该几份证据并不能必然证明周念宪造成该损坏的事实。马顺付主张周念宪侵权,但其未能举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坏系周念宪造成的,缺乏认定周念宪侵权成立的要件。马顺付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对马顺付要求周念宪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马顺付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顺付负担。马顺付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认定主体错误,起诉损害赔偿,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错误。2、2015年9月16日,被上诉人周念宪家上板时的重型车辆通过,将马顺付房屋西南墙角和散水损坏,这辆车是唯一通过的车辆,证人一审认为不能公正办案,怕周念宪打击报复,没敢说出事情,要求重新作证。3、被上诉人2016年4月10日瓦房时,马顺付要求瓦房施工负责人就马顺付墙角散水损坏一事说清楚,被上诉人辩说不是这一班,是另一班损坏的。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周念宪建房施工将马顺付房屋西南角墙和散水损坏的事实,并赔偿马顺付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周念宪负担。

被上诉人周念宪答辩称:1、案由是法院的事情跟周念宪没有关系。2、在一审中证人已经出庭做过证了,证人并没有亲眼看到车辆损坏马顺付的散水,3、周念宪从来没有损坏过上诉人的散水,在一审判决中上诉人说2015年9月16日不在家,实际上上诉人是在家的,9月16日上诉人拿大锤砸周念宪家的房,如果散水损害,上诉人早就不让车辆过了,不会等到3、4个月以后让马顺付赔偿预制板钱的时候,才说散水损坏了,在上诉人起诉之前,无论是在派出所还是在庭审中,从未说过散水损坏了,就是在让上诉人赔偿预制板钱的时候,上诉人才说他的散水坏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该予以维持。上诉人马顺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2016年7月16日拍摄的用复印机打印出来的照片一张,证明这些枕木当时在马顺付西南墙角存放了两年,任何车辆都过不去,也都不可能损坏马顺付的墙角和散水,马顺付回来以后被上诉人的西邻时某证明,2015年9月16日被上诉人的车辆上板,将枕木挪走,把车辆开过,只有被上诉人的车辆从马顺付的墙角通过了,当天上午马顺付的墙角和散水就出现了损毁。第二组证据,2016年马顺付、周某、周超起诉被上诉人周念宪排除妨碍纠纷(2016)豫0724民初64号判决书中复印的104页中的照片,其中③⑧证明是被上诉人压毁马顺付墙角的现场勘验图。被上诉人周念宪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这是当时拍的现状,但是不能证明上诉人散水的损坏和周念宪有关系,这个枕木现在是在时某家里放着。被上诉人周念宪本院提交证据:光盘一张,2016年4月2号全天的我家安装的摄像头录得胡同内的情况,该光盘证明胡同宽3.15米,吊车宽2米,进去也不会碰到他家的散水和墙。证明上诉人的散水非常窄只有十几公分,车辆根本压不到上诉人的散水。马顺付对上述证据质证称:视频我也不全部看了,他这个视频和本案就没有关系,他要是当时9月16号车能过去,他就不用挪枕木了。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马顺付提供的照片系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周念宪对其证明目的均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被上诉人周念宪提供的视频录像系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且马顺付不予认可,该视频不是双方发生争议当天的录像视频,直接关联性不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马顺付上诉称周念宪盖房施工损害了自家西南房屋墙角及散水,要求赔偿5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是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马顺付上诉称其一审提供的证人认为原审法院不公正办案,且怕被上诉打击报复未如实作证,要求重新出庭作证。经二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并无不当,马顺付主张证人会受到被上诉人的打击报复,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对证人二审要求再次出庭不予准许,周念宪对马顺付主张的诉讼请求亦不认可,马顺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系民事侵权案件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审案由不当,予以纠正。综上,马顺付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顺付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克洋

审判员  许 琳

审判员  马成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