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90号申请执行人胡明,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被执行人江滋杰,女,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忠诚镇。本院作出的(2015)榕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江滋杰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明借款本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于江滋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江滋杰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胡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滋杰下落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元章
审判员 尹志高
审判员 宋文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茹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