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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58号

广西河池航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杨锐、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河池航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杨锐,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航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法定代表人罗向勇,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杨锐。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继孟,该××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航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锐、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杨锐支付尚工程款880000元及2014年1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的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航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1546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因二被执行人杨锐、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航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15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锐、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杨锐、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丹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尚未领取。本院已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桂1221执158-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杨锐、广西正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丹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044880.76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1350元,剩余执行款本息共计1033530.76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人广西河池航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