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白杰,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文涛,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田彦宾,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第9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文涛、田彦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文涛、田彦宾的银行存款3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