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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204号

白杰、杨文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杰,杨文涛,田彦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白杰,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杨文涛,男,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田彦宾,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84民初第9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文涛、田彦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文涛、田彦宾的银行存款3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