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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执255号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君良,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255号申请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周江,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黄君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江阴市暨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才良,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君良。被执行人许明,男,1974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91974********,汉族,住江阴市蒋家巷新村**幢***室。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君良、许明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28日的利息为467014.28元,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息),息随本清;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君良、许明对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以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江阴市中街24弄2号、16号、18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300万元范围内,以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江阴市澄江镇中街24弄2号、16号、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391.53万元范围内,对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及诉讼费的给付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职权向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阴市谷展商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汽车登记,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黄君良、许明无可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询问申请人是否要求本院处置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时不要处置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同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执行程序应当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五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包征雄

代理

审判员  黎 鹏

代理

审判员  戴 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