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817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清,女,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兴胜镇。
被执行人:张桂英,女,汉族,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包头豪德贸易广场。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路诚证执字第3-003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证书义务,本院于2015年08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张清、张桂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故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路诚证执字第3-003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智勇
审判员 刘 靖
审判员 赵宏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