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313号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光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枫,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思雨,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思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詹思雨已缴费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福州花好月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蓓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