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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9836号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掌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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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9836号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玉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根,系公司职员。被告石掌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费 翠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