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3528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华剑,系公司员工。被告甘肃九九归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诉被告甘肃九九归一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未按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傅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