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2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进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志,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炯,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王根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根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代理
审判员 胡剑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