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民终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社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胡先如,该经济合作社主任,联系。
委托代理人:汪祥林,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法律顾问。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飞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晓霞。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慧。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上诉人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皖0711民初字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汪祥林,被上诉人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及居民代表讨论通过了《关于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保障金返还》方案。方案中确定的人均返还金额为8000元,款项来源于铜陵市社会保障局返还的前期土地征用补偿款,不足部分由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补贴。方案中根据九种情形分别对不同情形人员按40%、80%、100%进行分配。现大部分符合条件人员的款项已分配领取。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至今未领取到分配款。另查,章飞虎、钱晓霞、章琳三人户籍于1991年7月13日从安徽省枞阳县迁入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处至今。章慧出生时户籍就在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从1991年至今一直生活在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原户籍迁出地枞阳县老洲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及枞阳县老洲镇高沿村民委员会也证实章飞虎、钱晓霞自1991年户口迁出后,在1993年的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一直以来也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参与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相关集体收益分配及履行相关义务。庭审中,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也认可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符合2014年9月20日通过的《关于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保障金返还》方案中的第四种情况,可以按基数8000元的40%分配给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但在实际分配时,因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对,所以一直没有分配给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于2016年1月4日诉至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支付集体土地分配款3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护。本案中,章飞虎、钱晓霞、章琳自1993年至今、章慧自出生时户籍就一直在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且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长期生活在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应确定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它成员一样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法律地位,但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及居民代表讨论通过的《关于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股民(被征地农民)参保后保障金返还》方案中确定的人均返还金额为8000元。但又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致使部分合作社成员不能全额分配,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就是其中之一。此项规定违反了宪法中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它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应按每人8000元分别分配给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对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之规定,判决:被告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原告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集体收益分配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负担。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由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确认。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召开的股东代表及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社会保障金返还的发放程序是合法的。请求改判。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与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对一审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是否具有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是否应当享受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的分配。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民事权益。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依法行使村民自治权所形成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向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一审法院以“章飞虎、钱晓霞、章琳自1993年至今、章慧自出生时户籍就一直在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且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长期生活在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为由,确认“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确定“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应按每人8000元分别分配给章飞虎、钱晓霞、章琳、章慧”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长江集体经济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慧萍
审 判 员 范道云
代理
审判员 郎继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范海峰(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