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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354号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李立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张本山,李立山,李立民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男,生于1980年8月12日,汉族,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本山,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立山,男,生于1960年2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李立民,男,生于1965年11月30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本山、李立山、李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鲁0113执1354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本山、李立山、李立民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193689.03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元,未执行193689.0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354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