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477号原告赵如洪,男,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林向禄,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书敏,女,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孙同君,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树礼,男,196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书俊,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如红与被告王书敏、张树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如洪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由赵如洪负担。
审判员 王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