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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210号

赖斯婷与陈锡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2016民辖终221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陈锡煊,赖斯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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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锡煊,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余慧丽,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泽绵,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斯婷,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委托代理人:沈有识,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锡煊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5民初2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普通的确认之诉纠纷,应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要求确认赠与广州市南沙区滨海隽城一期8栋1101房给上诉人的���为效力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志刚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丽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