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3362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溪镇龙山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26-2。法定代表人肖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劲,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聂勇,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曹红斌,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红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红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博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安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