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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248号

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庆华、李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庆华,李超,朱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9186771-8。法定代人李式彬,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李超,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朱喜明,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华李超朱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三被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应学华

审判员  刘 虎

审判员  王献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