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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执196号

冯海新与被执行人谢祥葛、杨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海新,谢祥葛,杨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新,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户,住临湘市长塘镇托坝村大屋组***号。被执行人谢祥葛,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浏阳市人,住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菜园组。被执行人杨柳,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派出所南元宫社区文艺村。申请人冯海新与被执行人谢祥葛、杨柳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临民初第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682执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夏向军

审判员  万曙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