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255号申请人闵雅兰,被申请人王琳琳。
申请人闵雅兰与被申请人王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史冬雪所有的北辰区姚江路东侧淮祥园22-1-702室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