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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财保255号

闵雅兰与王琳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闵雅兰,王琳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255号申请人闵雅兰,被申请人王琳琳。

申请人闵雅兰与被申请人王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史冬雪所有的北辰区姚江路东侧淮祥园22-1-702室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小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