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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96号

曹春岑与徐中显、闻化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春岑,徐中显,闻化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96号

申请执行人:曹春岑,男。

被执行人:徐中显,男。

被执行人:闻化梅,女。申请执行人曹春岑与被执行人徐中显、闻化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华肖

审判员 :安振宇

审判员 :刘江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 :欧山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