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徐夔。被执行人何苇。被执行人高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夔与被执行人何苇、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恢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搜索“”
徐夔与何苇、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徐夔。被执行人何苇。被执行人高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夔与被执行人何苇、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恢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