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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恢279号

徐夔与何苇、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夔,何苇,高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徐夔。被执行人何苇。被执行人高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夔与被执行人何苇、高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2执恢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李 洁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