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256号
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厦2162号。
法定代表人:谢堃。
委托代理人:丁标、王安辉,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晶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
法定代表人:陈美丽。
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晶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淮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渭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