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刑初21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景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21时8分,被告人李某在曲家店镇街内自家院发现个人影,误以为是小偷,就拿一个铁棒子出去,用铁棒将在铁路上班吃晚饭后溜达的吴某打伤。经鉴定:吴某左侧颧弓骨折,左侧上颚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颧骨骨折(多处骨折线),左侧上颚骨窦前壁骨折,后侧壁骨骨折,左侧眼眶下壁、外侧壁骨骨折,评定为一处轻伤一级和一处轻伤二级。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被昌图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没有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病历、赔偿协议及收条等书证;法医临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人曹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玉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