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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2805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805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昂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