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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执150号

蒋艳与武小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艳,武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蒋艳,住所地奇台县被执行人武小燕,地址奇台县蒋艳与武小燕(武学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8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088元(不含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小燕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玉宝

审判员  丁 毅

审判员  赵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