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蒋艳,住所地奇台县被执行人武小燕,地址奇台县蒋艳与武小燕(武学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88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088元(不含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小燕经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奇民一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玉宝
审判员 丁 毅
审判员 赵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