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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执83号

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执83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丹扬,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连树,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皖民三终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海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43950.9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桂梨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