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3民催9号

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舒方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3民催9号

申请人: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方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005325817450、票面金额37863.04元、出票人宁波德洲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持票人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6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天门市万代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 婷

审 判 员  何诗昂

审 判 员  邹丽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