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朱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的(2014)鄂大悟民初字笫00444号民事调解书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己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了子女抚养费6000元,房屋补偿款10000元,己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笫00444号民事判调解书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科峰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 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