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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执172号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朱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朱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的(2014)鄂大悟民初字笫00444号民事调解书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己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了子女抚养费6000元,房屋补偿款10000元,己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大悟民初字笫00444号民事判调解书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科峰

审判员  韩用家

审判员  彭建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谈 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