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638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光,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振平,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张引莲,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世忠,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杨荣,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平、张引莲、王世忠、杨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振平、张引莲、王世忠、杨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项晓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