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峰,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
申请执行人:胡照群,女。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旭东。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新军。申请执行人李朝峰、李某甲、李某乙、胡照群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朝峰、李某甲、李某乙、胡照群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华肖
审判员 刘江辉
审判员 李庆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朝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