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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执371号之二

肖建国与徐芳、肖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建国,徐芳,肖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肖建国,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徐芳,个体户。

被执行人:肖艳,个体户,系徐芳之妻。申请执行人肖建国与被执行人徐芳、肖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皖0824执371号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肖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整;

二、划拨被执行人肖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