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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超,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军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四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有部分存款及车辆、房产、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军民银行存款22065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