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四被执行人在商业银行有部分存款及车辆、房产、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军民银行存款22065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