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破11号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建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建华,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破11号

申请人:王建华,男,1965年12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丽,江苏通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乃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荣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5月3日,申请人王建华以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房地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法院对华侨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1994年5月16日,华侨房地产公司由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460万美元。2014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青突然去世,引发大量民商事纠纷案件。2014年8月7日,涉华侨房地产公司其关联公司江苏华侨沪江置业有限公司相关一审民商事案件本院均统一指定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鉴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前期已作大量工作处理涉华侨房地产公司民商事案件,较为熟悉涉华侨房地产公司案件情况,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不仅有利于在当地有效化解矛盾,亦有利于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及今后破产案件的实质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并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毓敏

代理

审判员  曹廷生

代理

审判员  董岩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