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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5488号

黄俊炎与蓝志光、黄美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俊炎,蓝志光,黄美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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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488号申请执行人黄俊炎,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执行人蓝志光,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执行人黄美花,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黄俊炎诉被告蓝志光、黄美花追索劳动报酬、提供劳务者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蓝志光、黄美花向原告赔偿黄俊炎222924元。

二、驳回原告黄俊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蓝志光、黄美花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俊炎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蓝志光、黄美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蓝志光、黄美花的财产情况,经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蓝志光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辆档案,因车辆下落不明所以无法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