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初1866号
原告:袁郭顺,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红伟,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袁郭顺与被告胡红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袁郭顺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郭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袁郭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郭顺负担。
审判员 陈水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晓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