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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881号

贾春来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张洪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贾春来,张洪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支单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春来,男,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岳红杰,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洪才,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支单县支公司。负责人黄勇,职务: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春来、原审被告张洪才以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支单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豫1425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未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恭伟

审判员  李 鑫

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