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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241号

李冬贵、李宝凤等与王金贵、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冬贵,李宝凤,刘方方,李某甲,李某乙,王金贵,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241号

原告:李冬贵,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宝凤,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方方,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方方(原告李某甲母亲),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刘方方(原告李某乙母亲),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莉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金贵,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豫北金属材料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孙风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冬贵、李宝凤、刘方方、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王金贵、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李冬贵、李宝凤、刘方方、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贵、李宝凤、刘方方、李某甲、李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贵、李宝凤、刘方方、李某甲、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冬贵、李宝凤、刘方方、李某甲、李某乙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孙莉莉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牛钇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