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永胜。
上诉人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以下简称湘帆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汪永胜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字第100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向湘帆煤矿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湘帆煤矿于2016年4月12日签收,后湘帆煤矿未在该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湘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湘帆煤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剑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颖
代理
审判员 吴学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阎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