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587号原告王俊飞,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告张世亮,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飞诉被告张世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飞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俊飞撤回对被告张世亮的起诉。
审 判 长 谷 正 权
审 判 员 蔚 银 锁
人民陪审员 张 世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朝贺乐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