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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587号

王俊飞诉张世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飞,张世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587号原告王俊飞,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被告张世亮,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飞诉被告张世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飞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世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俊飞撤回对被告张世亮的起诉。

审 判 长 谷 正 权

审 判 员 蔚 银 锁

人民陪审员 张 世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朝贺乐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