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贾先甫,男,汉族,1945年4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法定代表人陶润霖,经理。本院在执行贾先甫申请执行张卫东、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贾先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3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辉
审判员 何瑞卿
审判员侯广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