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异92号案外人杨英,女,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王姝丽,女,1978年0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嘉云台5楼。法定代表人孙尧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姝丽与被执行人四川忠心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英于2016年7月12日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并未对宜宾市翠柏大道沿江路223号金江大厦第二期2幢负一层317号商铺进行查封,申请人执行异议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陈 强
审 判 员 刘云华
代理
审判员 周 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