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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36号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36号

原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某某,原住长春市南关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

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