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沂市钟吾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伟峰,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王丹丹,女,1991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朱大臣,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孙严安,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杲绍国,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伟峰、王丹丹、朱大臣、杲绍国、孙严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杲绍国名下有房产登记,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