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5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生明,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书建,男,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告):李小松,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龚生明与被上诉人段书建、李小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字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5月28日向上诉人龚生明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龚生明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生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静
审 判 员 余华
代理
审判员 谢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