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18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52号。负责人喻毅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平(特别授权),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兴忠(一般代理),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付秀嵩。被告易慈翠(系付秀嵩之妻)。被告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鹤州北路火车站广场。法定代表人谢永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廖桧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北路。法定代表人谢永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廖桧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怀兴支行)与被告付秀嵩、易慈翠、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投资公司)及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建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工行怀兴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怀兴支行以被告付秀嵩、易慈翠同意按借款合同还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秀嵩、易慈翠、英泰投资公司及东星建设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491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付秀嵩、易慈翠负担。
审 判 长 曾 涛
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
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何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