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850号
原告:吴立贵,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学义,系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贵诉被告杨涛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贵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立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吴立贵负担。
审 判 长 马步勇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