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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850号

吴立贵与杨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立贵,杨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850号

原告:吴立贵,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学义,系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立贵诉被告杨涛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贵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立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立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吴立贵负担。

审 判 长  马步勇

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

人民陪审员  李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