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海旅行社,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贾世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西村。
法定代表人:郭晓忠,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海旅行社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8)胶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352231.87元]中。因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11月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09)胶执字第125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将案款私下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08)胶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吉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