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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390号

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务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6)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区前川街二龙潭公园易某家中,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状物品2颗(俗称“麻果”),获赃款人民币120元,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王某身上收缴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状物品2颗。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上述疑似毒品红色片剂状物品重0.18克,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的毒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身份证明材料、全程讯问录音、录像光碟;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庆

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

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鸿志 来自: